关于淄博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淄财会[2011]2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大企业,中央、省驻淄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采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鲁财会[2011]3号)要求,淄博市自2011年1月25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建立规范、完善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全市会计人员信息全国通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所在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持有淄博市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为“持证人员”),均属此次信息采集范围。
二、信息采集工作时间安排
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持证人员填报基础信息及单位审核;第二阶段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时间如下:
第一阶段:持证人员填报时间和单位审核时间: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第二阶段:财政部门现场确认时间: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3月21日止。
三、信息采集方法和步骤
信息采集工作采取持证人员个人网上填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审理汇总、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的方法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一)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行填报
1月25日-2月28日,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登录淄博会计网(www.zbkjgl.com)或直接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首页,点击山东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页面,选择“个人”页面按照登记说明注册用户,在线据实填写《山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打印《信息表》(贴一寸彩色照片),按要求签字盖章,其中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岗的会计人员将《信息表》连同第二代身份证、最高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最高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算化(珠算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奖励文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证书原件交由本单位进行审核确认;
(二)单位审核程序
由单位安排专人在淄博会计网(www.zbkjgl.com)或直接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在线如实填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工作会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表》)和《会计用人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及单位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打印《单位信息表》、《汇总表》,按要求签字盖章,连同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总会计师任命文件等证照、文件原件以及本单位所有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表》、证件、证明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代身份证、最高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最高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珠算等级证书、奖励证书等),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交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汇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携带以上材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其单位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审核确认工作。
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在岗的会计人员于2月21日携带《信息表》、第二代身份证、最高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最高非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电算化(珠算等级)证书、奖励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直接到该证书发放地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地点将在淄博会计网另行通知。
(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
2月21日-3月21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相关表格、证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并上传会计从业人员第二代身份证照片,信息无误的,按规定给予信息确认。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工作流程是:
1.确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审查填表内容和按需提供的原件是否一致;
2.未参加往年继续教育的应当即补学继续教育后,方可参加下一步的信息采集工作;
3.在山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局域网)上更新所报人员数据信息(包括补录继续教育、调转业务)。办理调转手续的会计从业人员,需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会计从业管理系统里更改调转日期,不需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调入单位所属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证书第3页打印调转记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手续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需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栏内加盖“此证于 年 月 日之前办理调入手续,逾期作废”方章。信息采集期间调转时限有效期为7个工作日;
4.登陆山东省会计信息网(互联网),确认审核通过的资料,上报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上传第二代身份证的照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需在已办理信息采集审核确认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左下角加盖“已备案”方章;
5.对于丢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先向原发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由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再到指定报刊办理挂失。按规定补证后再办理信息采集。
四、信息采集行政管理权限区域划分
为了规范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服务水平,便于信息采集工作有序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信息采集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管辖范围划分依据及具体划分:
(一)在属地管理原则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及信息采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参照代码证隶属关系执行);驻张店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的在岗会计从业人员;省、市级主管部门直管的驻淄各类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其它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区域划分(有税务登记证的可参照登记证隶属关系执行)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无工作单位人员按户籍(或居住地)划分: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在校大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二)对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原发证财政主管部门与这次信息采集划分的财政主管部门归属地不一致的,按上述第1条规定具体划分的管辖范围执行。必须首先办理调转手续(按规定补学继续教育后),再到此次划分的归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信息采集审核。今后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均依照此规定执行。
五、信息采集工作特别事项
(一)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须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求补完继续教育内容方可进行信息采集。由于信息采集规定的时间短、涉及面广,为了增加学习的灵活性,补学继续教育可采取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远程学习方式及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方式。
(二)信息采集期间,暂停受理省外调转业务。此前已办理省外调转手续的会计从业人员,在有效期内由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期间,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亦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采集。
六、信息采集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信息采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顺利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信息采集工作的时间、方法和任务,确保单位和会计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和了解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工作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
淄博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