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山东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财会[201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济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政策性强,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到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人负责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组织工作,要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及时告知单位和会计从业人员。同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为会计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三、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时间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好本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所有会计从业人员都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采集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537-2606026)。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济宁市会计从业资格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从2011年1月25日开始,至2011年3月30日结束。
(二)济宁市在岗持有效会计证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送交所属财政部门指定地点确认,不在岗持有效会计证人员由个人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发证单位办理审核确认。
济宁市市直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现场审核确认地点:济宁市审批中心二楼会计科窗口(吴泰闸东路75号),电话:0537-2363590、3626005。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