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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山市行政复议事务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11-06-03 10:46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中 山市行政复议事务中心是隶属于中山市法制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更好地选拨优秀人才,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招聘管理人员3名,该人员定编在中山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额内,考核聘用后工资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户籍在政策允许下办理迁入,住房需自购解决(短期可租住政府周转房)。为确保此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中山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对象:符合职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或社会人员。
(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3.具有招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学位条件及职业资格要求;
4.被录用人员必须在本单位服务3年以上。
5.具备招聘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资格条件。
具体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中山市法制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职位表》;
具有政府法制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报名要求和方式
(一)采取特快专递邮寄报名资料或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为2011年6月16日-18日(通 过特快专递邮寄材料报名的以邮局收件时加盖邮戳的日期为准),报名时请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复印件(或毕业生推荐表复印件)、报名表格以及近期1寸正面 免冠半身标准彩照2张一并提交或邮寄(报名表格前往中山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zsfzj.gov.cn)。
地址: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704室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328065
(二)报名提交的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
(三)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由中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行政能力测试、申论和相关专业知识测试,所有考试科目均不指定考试用书。
2.考试时间、地点:由中山市法制局在考试前3天在中山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zsfzj.gov.cn公告并作电话通知提示报考者个人。
3.注意事项:因报考者个人电话通讯故障联系不到或未按通知指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将取消报考资格。
4.笔试时限为180分钟,总分值100分,按40%计入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计算),并作为是否进入面试的依据。
5. 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在中山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zsfzj.gov.cn)上公布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 分,按照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并于面试前3天在中山市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zsfzj.gov.cn)公布进入面试人选名单及具体面试时间。
(二)面试
1.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察应聘者口头表述能力、掌握相关知识以及判断、分析能力等。
2.由市法制局成立评委人数为5人的面试评委小组,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按60%计入总成绩。
3.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最低聘用分数线划定为70分。
四、体检和考核
1.考试结束后,以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2.体检不合格或体检人选放弃体检的,将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递补。
3.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考核人选,由中山市法制局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将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五、公示和聘用
经 过笔试、面试及考核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山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zsfzj.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应聘者本人放弃的或在三个月内未能配合单位办理好相关调配及聘用手续的视为本人放弃,并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通过考试被聘用的人员,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人员聘用制,聘用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应聘人员向本单位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本单位有权随时取消其聘用资格。
本公告由中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法制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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