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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招聘雇员公告

时间:2011-08-19 07:05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2011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招聘雇员公告
 
 
为补充工作人员,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经研究,我院定于近期公开招聘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本次拟公开招聘辅助类雇员6名。具体招聘岗位设置:公诉一科辅助管理雇员4名、案件管理科辅助管理雇员2名。
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招聘职位所规定的年龄条件(年龄计算截止到2011年7月31日,如30周岁以下指1981年7月31日后出生,其他以此类推);
(六)具体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录:
1.曾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任用的。
5.2008年8月以来在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的。
三、招聘范围
具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类、B类)或符合视同持有该合格证条件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与方法
(一)报名
时间:8月20日—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地点: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一楼大堂(地址:深圳市沿河北路2002号罗湖司法大厦)。联系电话:25038526、25038527。
(二)资格初审
1.报名考生接受资格初审时验原件留复印件,所需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和验证证明、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或符合视同持有该合格证的证明文件、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经历证明、《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2张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正面照片。
报考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报考资格。
2.经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现场发给准考证。
(三)考试
符合资格初审的人员,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考试。考试方式为面试。面试时间及地点,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外网通知为准,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
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3日内在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外网公布。
(四)资格复审及考核
面试成绩公布后7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考核对象按照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根据招考人数等额确定,剩余人员按照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依次递补顺序。考核由雇员招聘工作办公室组织到报考人员现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出勤、工作和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凡是考核不合格的,不进入体检环节,并由后继人员依次递补。
(五)体检
体检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进行,确定体检是否合格。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取消雇用资格,并由后继人员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及地点,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外网通知为准。
(六)雇用
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的考生,由雇员招聘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录用人员名单。被确定为拟雇用雇员的人员名单在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外网公示7天,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的,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相关雇用手续。(投诉受理部门: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电话:25038812)
1.本次招聘的雇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办理有关人才引进和雇用手续,试用期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2.考生雇员资格最终以区委组织部办理雇用手续时的审查结果为准。
3.招聘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雇用合同。
4.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区人事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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