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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辽宁省交通厅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公告

时间:2011-05-03 09:34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根据省人社厅《2011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1]2号),现将我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专业和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5月8日(含)至1993年5月8日(含)期间出生);
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5月8日(含)至1993年5月8日(含)间出生);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招聘岗位
三、招聘组织与方式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的招聘工作,由省交通厅授权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自行组织实施,其招聘办法请查阅《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公开招聘人员公告》。省交通厅所属其它事业单位,一律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招聘,其具体实施由省交通厅和用人单位分工负责。
四、招聘步骤
1、报 名
报名时间:2011年5月3日至5月8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时、下午14至16时;周六、周日上午9:00-11:30时)。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获奖证书、能证明个人能力资历的其他材料和主要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片5张,按下表所列地址到所报考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报名。其中2011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学生证或学校证明代替毕业证先行报名及考试,应聘成功能够按期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

用人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405室
024-83210050
辽宁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沈阳市和平区18甲2号902室
024-83210308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甲404室
024-82364419
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8甲2号
024-23219662
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42号504室
024-83211931
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
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128号502室
024-31897007
辽宁省交通厅通信信息总站
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十九号甲1204室
024-23239398

应聘者须对所提供材料信息负诚信责任,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报考人员考试或聘用资格。
如某一招聘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2:1的比例,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如取消招聘计划,用人单位将以电话或以网站公告方式通知应聘者。
2、笔试
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笔试结束后,由省交通厅会同用人单位对成绩汇总分析,并商省人社厅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结果请于笔试结束5天内查阅辽宁省交通厅网站。笔试时间、地点请于5月18日后查阅辽宁省交通厅网站相关通知。
3、面试
1)面试人选比例
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按比例进入面试的末位出现相同分数的,相同分数者同时进入面试。笔试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
笔试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在辽宁省交通厅网站公布,其中面试人员名单同时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布。
2)面试时间、办法及要求
面试由省交通厅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内容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确定。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时间及地点在辽宁省交通厅网站另行公布。
4、考核
1)笔试、面试权重为4:6,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考核人选。如末位出现笔试面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为考核人选。
2)考核。招聘单位通过查阅档案和到其原工作(学习)单位考察等形式,对拟聘用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5、体检
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根据需要,考核与体检环节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6、公示与聘用
公示由省人社厅统一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聘用人员有疑议的,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函方式向辽宁省交通厅人事处反映,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十九号,联系电话:024-23868879,邮政编码:11000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7、递补
面试结束后,因考生自愿弃权或因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出现不合格人员而产生空缺名额时,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实施递补。如需递补,由省交通厅上报省人社厅批准后,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递补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五、其他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1年7月31日前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09、2010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应聘者所留联系方式应保持畅通有效,如因应聘者通信不畅而引起的信息传递问题,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2011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1]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工作有关信息请查阅辽宁省交通厅网站(www.lncom.gov.cn)。
 
 
附件:港航局.rar
 
附件:高建局.rar
 
附件:高速局.rar
 
附件:交专.rar
 
附件:路政局.rar
 
附件:信息站.rar
 
附件:运输局.rar
 
附件:质安局.rar
                           二〇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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