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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人才引进公告

时间:2011-04-25 23:43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推进“山大特色 中国一流 世界水平”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加强优秀人才引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业务优良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才引进的原则
(一)人才引进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在满足基本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引进高层次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
(二)人才引进应侧重教学、科研团队的组建,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充实基础学科和薄弱学科。
(三)人才引进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中心、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优化结构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年龄结构。
(四)人才引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原则,坚持标准,明确程序,严格控制数量,择优录用,实行合同管理。
(五)对学科建设急需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或聘用。
二、人才引进的范围和引进方式
(一)范围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A类)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入选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员、博士生导师、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和专业急需的博士研究生及本学科最高学位的硕士研究生等。
(二)方式
拟引进人才可采取调入、兼职、聘用、毕业生就业等方式来校工作。
三、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引进的应届博(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历一般应为“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
(二)具备高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
(三)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四)身体健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合作意识。
四、人才引进的程序
(一)编制人才选聘计划。每年9—10月份,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由人事处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编制全校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研究批准后下达。校内各用人单位对外宣传人才引进的信息及考察引进等工作,必须按照计划进行。
(二)应聘。应聘者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公布的信息,如实填写《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拟引进人员审批表》,发送电子应聘材料或邮寄纸质材料至用人单位。
(三)审核。根据人才引进计划,由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应聘材料,学术委员会主任及两名主审教授提出考察意见。
(四)考察。应聘者收到同意考察的通知后,根据与用人单位确定的时间及内容参加考察(试讲或学术报告)。由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考察,提出学术评价意见;用人单位经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是否引进的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复核并协商引进条件。
(五)学校审批。人事处汇总用人单位意见及应聘者相关要求,报学校研究审批。
(六)体检、签定协议。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与应聘者签定协议,应聘者在报到前需要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七)办理调动或派遣手续。调动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应届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
(八)报到。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携带要求的材料入校报到。
五、调入学校工作的各类人才的相关待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A类)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入选人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在提供住房、住房补贴、安家费、岗位津贴、科研经费、建立专门实验室、配备科研助手、安排配偶或子女工作等方面给予较高待遇。具体事宜协商确定。
(二)“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员等,根据学科需求情况,学校在有房源的情况下提供120--160平方米的住房,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含安家费)7--15万元,若学校不能提供住房,将由学校提供住房货币补贴。学校根据申请人科研项目或科研条件要求,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其中“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的科研经费参照山东大学有关文件执行;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员科研经费一般为文科4—7万元、理工科5—10万。其他事项协商确定。
(三)具有教授职务并被山东大学认定通过的,学校根据学科需求情况及本人条件提供住房货币补贴。根据本人科研项目或科研条件要求,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一般文科2—5万元、理工科3—6万元。
(四)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并被山东大学认定通过的,学校根据学科需求情况及本人条件提供住房货币补贴。根据学科需求情况及本人条件,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一般文科1—3万元、理工科2—5万元。
(五)博士,可申请由学校提供住房货币补贴。根据专业需求情况及本人条件,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一般文科1—2万元、理工科2—3万元。
六、引进人才配偶工作的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工作安置有三种形式:
1.事业编制(含聘用合同制A类);
2.非事业编制(聘用合用制B类或一般劳动用工);
3.不负责安排工作,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3年的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A类)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入选人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如要求解决配偶工作,学校根据具体岗位需求予以重点考虑。
(三)“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员的配偶如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如学校有相应岗位需求,可申请事业编制;不具备前述学历、年龄条件的,可申请按照非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B类形式安排(其中到退休时缴纳养老保险达不到退休应缴纳年限人员,不安排工作,由学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上述(二)、(三)条以外引进人才其配偶条件如符合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标准,配偶可参加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其配偶条件不符合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标准的,如学校有相应岗位需求,可申请非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B类、或劳动用工)岗位。
(五)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工作安置的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六)安置配偶工作,需经过学校及聘用单位的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七)引进人才配偶的条件如达到学校引进人才标准的,执行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八)引进的非教学人员及硕士研究生的配偶,学校不负责安置。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应超过50周岁;教授年龄一般不应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不应超过40周岁,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35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应超过32周岁。学科建设急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入人员的原专业技术职务按山东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三)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和在海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优秀归国人员,可根据山东大学有关文件申请参加职称特别评审。
(四)新入校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五年。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者,应按协议约定向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比例偿还学校给予的住房补贴(安家费)或住房货币补贴。若在校期间由学校出资参加了培训应按协议约定向学校支付赔偿金。由学校提供了住房的人员,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者,须按学校规定将住房退还学校。
(五)住房补贴(安家费)只能用于购买住房,即抵扣购房款。按规定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不再享受相应住房补贴(安家费);已享受住房补贴(安家费)的,不能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六)若夫妻双方均为上述引进人才,除按具有较高职务(学位)一方给予住房补贴(安家费)或住房货币补贴以外,另一方可享受相应职务(学位)补贴标准的50%。
八、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山大威校人字[2007]3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山大威校人字[2009]10号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办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关于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山东大学新聘教师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5]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人员范围
本办法中的引进人才是指2009年10月1日以后到学校工作的、学科建设急需的、列入当年招聘计划的事业编制学术骨干教师。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使用
住房货币补贴仅用于引进人才购房和购房过渡期租房的租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需经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双方均摊)。
三、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人员的范围
引进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
(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
(四)博士生导师;
(五)教授;
(六)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
(七)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骨干教师。
上述人员中,已取得学校住房或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四、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参照标准(税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协商确定;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60万元人民币;
3.受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50万人民币;
4.受聘“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40万元人民币;
5.具有教授职务的博士生导师30万元人民币;
6.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教授25万元人民币;
7.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15万元人民币;
8.按当年招聘计划急需引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10万人民币;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办法 
住房货币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或年)发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50%,其余部分按年发放,5年付清;
2.不购买商品房的,从批准之日起,按年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期限为5年。
3.发放期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标准不因本人职务的变动而调整。
4.住房货币补贴由学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支付,学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申请人负责交纳。
五、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货币补贴的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范围的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后,可向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经校内用人单位和房改办公室审核,人事处复核,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额度及本办法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本人档案。
(二)货币补贴的证明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必须一致);
2.申请人原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需加盖县级及以上房改、房管部门公章)。
六、其他情况说明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后,学校不再向被补贴对象提供住房。
(二)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未满5年的,须向学校一次性偿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
(三)在原单位参与房改并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引进人才,可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50%;在原单位未参与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待提供证明材料后按照入校时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申请。
(四)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住房货币补贴从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学校有权追缴因一次性补贴而多发的住房货币补贴。
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威校人字[2007]4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人才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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