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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时间:2011-08-25 21:38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山东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2号)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二)符合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身体健康。
二、招聘人员的岗位和数量
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山东教育电视台招聘2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聘10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招聘1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山东省教学研究室招聘2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岗位和专业条件要求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三、公开招聘程序、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信息发布。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可采取两种方式报名,一是由本人携带报名材料,到招聘单位现场报名;二是将报名材料寄至招聘单位。
报名材料包括:《山东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2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是在职人员的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介绍信,应聘岗位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要求的还要提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报名的,须携带原件,同时提交1套复印件;以邮寄材料方式报名的,只提交复印件,不要寄原件,在面试前再提交原件。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报名时间: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8日。
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安排专人值班,解答应聘人员的咨询。
联系方式:

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联系电话:0531-82621711,地址: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邮编:250011。
山东省教学研究室,联系电话:0531-81758392,地址: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邮编:250011。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联系电话:0531-81916005,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
山东教育电视台,联系电话:0531-85591036,地址:济南市千佛山西路38号,邮编:250014。
(三)考试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山东教育电视台、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聘中级岗位工作人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山东省教学研究室、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招聘高级岗位工作人员简化程序采取直接面试方式进行。
1.笔试。山东教育电视台、山东教育招生考试院招聘中级岗位笔试科目为教育法规和教育理论知识以及应聘职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笔试时间、地点及考场安排另行通知。设定合格分数线60分。笔试不指定应试复习用书。
2.面试。山东教育电视台、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中级岗位的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在合格线(60分)以上按1:3的比例确定,如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按实有过线人员确定。山东省教学研究室、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招高级岗位,经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即可参加面试。

 


根据岗位和专业要求组织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理论素养、思维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与应聘职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技能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山东教育电视台、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中级岗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山东省教学研究室、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高级岗位,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
(四)考核体检
面试结束后,进行考核、体检工作。按招聘岗位,分别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招聘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考核、体检。如参加考核、体检的人员不合格,则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核对身份、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体检安排在省级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五)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出聘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并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后,办理调动、派遣等相关手续,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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