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收集2011年最新的招聘信息

陕西省渭南市事业单位2011年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11-08-17 06:12来源:未知 作者:bank 点击:
根据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1年全市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2011年全市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42名,其中管理岗位15名,专业技术岗位127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条件见附表。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11年以前(含2011年应届生)毕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二)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适合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方法步骤
(一)公布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
在渭南市政府门户网(www.weinan.gov.cn)、渭南市人社局网(www.snwn.lss.gov.cn)上统一发布公告。对招聘岗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公告联系人联系。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1年8月24日—8月27
2、报名地址:渭南市人力资源市场(渭南市朝阳大街东段)一楼大厅。
3、报名所带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专科毕业生还需带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就业人员需出具所在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近期免冠同版一寸彩照两张。
报名时需下载填写的《2011年渭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表。
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审查通过后的报考岗位不得调换。报考者填报信息的同时,要做出所填信息真实的承诺。如果报考者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后果由考生自负。
4、考试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批准的每人每科50元标准收取。
5、岗位开考比例:根据《渭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规定,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一般不能低于1:3的比例,达不到这一比例的,除特殊行业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外,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进行专业调整。
6、笔试准考证的领取: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凭缴费凭证和身份证于2011年9月7日—8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在渭南市人力资源市场710房间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考察
1、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见笔试准考证)。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事业单位概况、职业道德、公文与论文写作、文学知识、历史知识、科技常识、环境保护、国情、省情、市情等方面的内容。
9月16日前在渭南市政府门户网(www.weinan.gov.cn)渭南市人社局网(www.snwn.lss.gov.cn)公布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报考各县(区)事业单位岗位的考生由各县(区)人社局组织面试,市级事业单位面试由市人社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分别由市、县(区)人社局通知考生。
3、体检: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按照公布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报考县(区)岗位考生的体检工作由各县(区)人社局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考生体检由市人社局组织。体检标准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担负。
4、考察:应聘到县(区)的由各县(区)人社局组织考察,应聘到市级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察,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对体检、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报市人社局核准后,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四)聘用
各县(区)在9月30日前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经公示后由市人社局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发放《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新聘用人员凭招聘通知书,办理人事、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拒绝办理。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它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咨询电话:0913—2363051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