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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信合临工考试-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业务基础知识复习试题(19)

发布时间:2010-04-10 21:00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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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算
177、结算的种类、原则
  结算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目前信用社可办理的结算种类有: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结算的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178、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银行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79、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80、银行汇票、本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81、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82、票据金额填写及记载事项规定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83、票据丧失的处理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要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4、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185、背书和背书连续
  背书是指再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支票、汇票和本票公有的行为。背书连续是指再票据转让钟,转让票据的背书人玉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86、承兑及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187、汇票不得转让的情况
  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再转让。如其后手再转让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88、支票及其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89、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190、票据的欺诈行为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属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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