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0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信用社印鉴,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03、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304、收款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
305、单位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无限制。(×)
306、保证金的支付只能转账,不能将保证金账户用于结算或从保证金账户中支取现金。(√)
307、法人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
308、本票一律名,金额起点为500元,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09、填明“现金”字样及代理付款社的银行汇票丢失,失票人可以到代理付款社或出票社挂失止付。(√)
310、重要空白凭证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行专人管理,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311、银行承兑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12、会计工作组织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13、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自主核算单位(×)。
314、会计记账方法表内科目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记账方法,以“收”、“付”为记账符号。(√)
315、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垫款。(×)
316、计息方式分定期结息和不定期结息两种。(×)
317、按年计息的以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以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以每月20日为结息日。(√)
318、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319、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320、复利按季或按月计收,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收回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后按逾期利率执行。(√)
321、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322、贷款按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323、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2年。(×)
324、信用社的所有者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等。(√)
325、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主要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326、会计分析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法和结构分析法。(×)
327、编押机管理员与编押员可由一人兼任,也可以指定第一编押员、第二编押员。(×)
328、编押人员严禁与管理重要空白凭证或相关联业务印章的人员办理交接。(√)
329、编押机的交接以一个完整的工作日为界。工作日中可办理临时交接。(×)
330、编押机严禁自行拆卸或委托他人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