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信用社应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制度。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冲减当期费用。(×)
362、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由贷款人(信用社)承担。(×)
363、若借款人用作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大大高于贷款金额,可以以该物品能准确划分的某组成部分为抵押物、质押物,但该物品必需能准确地确定其价值、且便于以后进行收回贷款。(√)
364、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和呆账贷款)。展期后未到期的贷款,也作为逾期贷款考核。(×)
365、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为呆账的贷款,应加强管理,计算应收未收利息,并做账外备查登记。(×)
366、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其现金价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不够抵偿贷款本息的部分不再追偿。(×)
367、抵债资产未变现之前,不能视为贷款收回,但该笔贷款在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计息。(√)
368、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高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结余部分,计为利息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外应收利息的结余部分,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 ,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369、信用社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可以向上一级信用联社投资入股,也可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
370、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应计利息的,要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71、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不再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37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即使已取得法律承认,也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373、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374、农村信用社当年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超过营业收入2%的部分在广告费结转科目中反映,于以后年度摊销,但是该科目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5%。(×)
375、利润分配表反映农村信用社当年利润分配情况以及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376、盈余社按照不超过计提专项奖金前的税前利润额的8%、亏损社不计提专项奖金。(×)
377、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信用社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及教育附加费。(×)
378、抵债资产在取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379、固定资产折旧中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按不低于10年的年限掌握。(×)
380、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81、信用社业务招待费在利息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
382、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应列“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383、信用社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
384、信用社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社员分配。经理(董)事会同意后在年底财务决算前退股的股本金,不得分红。(√)
385、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386、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所以,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也不属于清算财产。(×)
387、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处置收入为依据。(√)
388、配比性原则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统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
389、个人活期存款的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 (× )
390、信用社拆出资金不得超过该社各项存款余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