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各项存款、应付利息、社内往来、应交税金等会计科目都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
52. 出纳人员轮休,临时代班人员应由会计指定。
53. 票面残缺不超大超过四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可全额兑换。
54. 信用社主任对库存现金和实物,每月至少检查盘点一次。
55. 出纳员可以代填、不可以代改交款凭证。
56.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不必入库保管。
57. 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现金不必登记收款登记簿,可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帐务处理。
58.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交换业务。
59. 在日常营业中,业务量较小的机构可以一个人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60.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兑换。
61. 受理客户交款时,如发现假币,应向客户声明,如经客户解释,确系误收,应将假币退还客户,补足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