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简述《担保法》规定的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哪些财产不得作为贷款抵押?
答:《担保法》规定: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