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简述盘活不良资产的政策规定。
答: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的政策规定:
①对1990年底以前的“双呆”贷款及其它不良资产,在全额收回本金的基础上,按合同利息的30%收取利息。
②对1991年 - 1996年底以前的“双呆”贷款及其它不良资产,在全额收回本金的基础上,按合同利息的60%收醛?
③对1997年 - 2000年底以前的“双呆”贷款及其它不良资产,在全额收回本金的基础上,按合同利息的80%收醛?
④对2001年 - 2002年底以前的“双呆”贷款及其它不良资产,在全额收回本金和合同利息的基础上,免收逾期加罚息。
⑤对于抵贷资产,待变现后,可按上述方法计算本息进行抵还。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收回的贷款,报联社审计科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