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出纳员发现假币怎样处理?
答:金融机构出纳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卷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108.汇票不得转让的情况有何要求?
答: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再转让。如其后再转让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对其后手的的背书人不得承担票据责任。
109.什么是空头支票?
答: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110.哪些是票据的欺诈行为?
答: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属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样式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务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111.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是什么?
答: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有:(一)、汇款单位和个人向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二)、银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签发银行汇票;(三)、汇款单位或个人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四)、收款人或持票人想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提示付款;(五)、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六)、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出票银行(信用社)划收款项;(七)、出票银行(信用社)结清银行汇票。
112.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的机关有哪些?
答:(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扣划。
(3)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纪委)。
(4)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其他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截至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上述机关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采取上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