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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合制度执行年考试-2007四川农信社(科技、信贷业务)复习题(8)

发布时间:2010-04-12 00:52  来源:农村信用社试题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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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180.对借款人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答:(1)不得在同一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81.贷款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182.贷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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