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稽核结论”书的内容包括桩稽核单位 存在的问题 、 对问题的评价 、 整改建议 和行政处罚的决定等。
7、“稽核结论”书由派出单位领导签发,加盖派出单位公章后送 达被稽核单位。“稽核结论”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时间为 被稽核单位签收 时间。
8、上级稽核部门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在 30天之内进行复 审,并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被稽核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复审期间,原“稽核结论”照常执行。
9、对县级联社营业部和各基层信用社的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和 序时稽核检查工作的立项,由 县联社理事会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立项,稽核部门组织实施稽核检查。
10、各县级联社年度内组织安排的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和序时稽核由各级县联社 稽核 部门制定稽核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稽核检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