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24日法(研)复[1998]17号《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1)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2)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5、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6、同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77、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一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债权担保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以该质押物为贷款债权作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形式。
78、抵押物的占管和处分方式
抵押物的占管有抵押人占管和抵押权人占管两种方式。抵押物的处分有拍卖、转让和兑现三种方式。
79、抵押期间对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限制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即转让不成立,抵押人有权追回抵押物,因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