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
呆账贷款: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88、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
不良贷款分账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不改变法人机构和核算单位以及隶属关系的原则。二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债权人的原则。三是不改变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原则。四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
89、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逾期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借据或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呆账贷款)。(2)贷款展期后未到期,不作为逾期贷款。(3)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借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90、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
呆滞贷款真实性认定标准是:(1)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2)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或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应作为呆滞贷款。
91、呆账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贷款,可作为呆账贷款,相关证明材料可由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7)助学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8)由于上述7种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