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单位负责人的规定有3条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听之任之知情不举,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共同作弊,情节严重的
3.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4.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对单位账目混乱或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