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一般稽核人员(含主查人)哪些行为予以问责?
答:(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工作不负责任,对应检查的内容而未进行检查,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3)回避、掩盖稽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不报告、不提出处理意见的;
(4)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5)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严重损毁或丢失被稽核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重要文件等档案资料的。
37、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制度处理问题;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
(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4)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人身、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