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操作人员擅自上机操作或在电脑业务系统上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200元罚款。
22、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处罚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稽核处罚通知书》。
23、对违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必须下达《稽核处理决定书》或《经济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复审的部门和时间。所收缴的款项、扣减考核工资等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24、持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理。
25、《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