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额和费用?
答: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哪些规定,该签章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