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签订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内容?
答:借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双方依据国家规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任何贷款都要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
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系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
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如果是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
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还应依法办理登记。
96、金融机构如何计收贷款利息?
答:《贷款通则》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一笔贷款利率;贷款人和借款人
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除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之外,贷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委托贷款,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手续费,除此之外,贷款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
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时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期按规定计收利息;贷款贴息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务院决定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97、对贷款展期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
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