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它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
机构。本办法也将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代表机构既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也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
机构。
106、《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止某项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消代表机构。
107、金融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9
答:行政处罚一般要经过下列步骤:(一)查明金融违法行为的事实;(二)听取金融机构的陈述和申辩;(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金融法制部
门审核;(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金融机构;(五)金融行政处罚的执行。
108、《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和种类有哪些?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是指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各总行、总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
括分行、分公司、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典当行、邮政金融机构等机构的工
作人员。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