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担保法》共分(7)章(96)条。
1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抵利率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四)、违反规定的其他贷款。
18、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19、担任信用社县(市、区)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20、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将取消其(5-10)年,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