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92、表外科目采用单试记载,发生记借方,销减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93、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实行钱帐分管,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六相符。
94、在处理业务和帐务时,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
95、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96、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的管理,根据保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和业务公章、联行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97、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或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98、凭证必须按结帐日整理,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最长不得超过10天,凭证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的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
99、凭证的装订每个科目下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的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
100、帐簿装订:总帐按月装订,各种帐、簿、卡按月、季或按年装订。装订成册的帐簿,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