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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评估的含义、范围、程序、报告(书72-75页)
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中对资产评估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财政部2001年12月31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资产评估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定义和适用范围)
1、收益现值法。指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通常用于有收益企业的整体评估及无形资产评估等。
2、重置成本法。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计算公式: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或,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重置全价就是被评估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
3、现行市价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N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计算公式:被评估资产价值=被评估资产全新市价-折旧。或,被评估资产价值=被评估资产全新市价*成新率。
适用条件:一是存在3个及3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二是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可量化。用现行市价法评估资产的,应当参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公司在股份制改组中一般不使用这一方法。
(三)境外募股公司的资产评估
我国公司改组为在境外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时,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除了资产评估的一般过程外,境外募股公司的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的协调方面有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