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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考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2)

发布时间:2012-05-06 19:30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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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

  《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承销与保荐业务。

  1.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同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保荐与上市保荐为同一机构;联合保荐不得超2家。

  二、保荐机构的资格

  1.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⑵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⑶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⑷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⑸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⑹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申请文件需由全体董事签字

  三、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1.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⑵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⑶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⑷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⑸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申请文件需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四、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

  2.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5个工作日内、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4.保荐机构的年度执业报告:4月份报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1.国债分类: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

  2.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基本条件

  凭证式国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记账式国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发行与审批:记账式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和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意见;凭证式资格审批则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意见。

  六、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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