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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信托监察人的指定方式

发布时间:2010-08-17 18:09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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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委托人规定 
  由委托人规定实际上包括两方面含义: 
  (1)委托人直接在信托文件中指定信托监察人,被指 定者即成为信托监察人,无需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 
  (2)委托人也可以不直接指定信托监察人,而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选任信托监察人的范围和具体方法,由受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按照规定选任。 
  2.委托人未指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目的,考虑到候选人的能力、经验和责任心等因素,指定能够胜任的、合适的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法律对信托监察人没有规定资格限制,依照民法一般原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受破产宣告尚未解除责任者,不得担任信托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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