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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信托监察人

发布时间:2010-08-17 18:08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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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察人(Trust Supervisors),是指由委托人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的、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保全信托受益权、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人。
  设立监察人的必要性
  公益信托必须设置信托监察人,主要是因为: 
  第一,信托的最终目的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信托受益权 ,将信托利益交付受益人私益信托的成立以受益人确定为要件。因此,受益人通常是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公益信托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受益人,委托人只能指定受益人的范围,比如,某地区的贫困学生、某地区中学生数学竞赛的前10名等。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可以在这个范围内依照信托文件确定受益人在信托成立到确定具体的受益人期间,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有人保护信托受益权。 
  第二,在公益信托存续期间一方面,受益人是潜在的社会公众,特定的受益人在享受信托受益权之前,并不像私益信托那样具有明确的受益人身份,不能以受益入身份监督公益信托的实施;另一方面,公益信托的实际受益人不是委托人,通常与委托人没有特殊关系,因此,他们可能也不具有私益信托受益人那样强烈的动机监督受托人。 
  第三,许多公益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例如,通过社会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委托人数量很多,甚至是匿名的。因此,实践中难以像私益信托的委托人那样监督信托的实施。 
  第四,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实施和管理也涉及公共利益,受托人违反信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加强对信托事务的监督。
  就私益信托来说,如果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尚未出生,在信托成立到受益人出生这段时间内,信托受益权同样处于浮动状态,似有设置监察人的必要。依信托的性质,作这种情况下是否设立信托监察人,应由委托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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