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一)价格优先 (二)时间优先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方式
(一)集合竞价
确定成交价的原则:⒈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⒉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⒊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二)连续竞价
1、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⑴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⑵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⑶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2、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10% 5%
中小板3%
3、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⑴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⑵增发上市的股票;⑶暂停上市后
恢复上市的股票;⑷其他。
上交所——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
⑴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⑵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即时揭示]
⑴申报价格不高于最低卖出价110%且不低于最高买入价90%;同时不高于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70%
⑵无买入申报价格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⑶无卖出申报价格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深交所——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⑴股票上市首日发行价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⑵债券上市首日发行价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首日开盘开盘集合竞价为前收盘10%
⑶质押式回购非首日开盘集合竞价为前收盘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⑴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⑵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三、竞价结果
(一)全部成交 (二)部分成交 (三)不成交
四、交易费用
(一)佣金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2002.5.1起A股、B股、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二)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于登记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公司在同投资者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上交所A股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深交所免受A股过户费。
B股称为“结算费”上交所为成交金额的0.5‰;深交所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单边卖出1‰
业务类别 |
收 费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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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账户 |
深圳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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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开户 |
个人/纸卡 |
40元/户 |
5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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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账户 |
400元/户 |
500元/户 |
证券账户 补开户 |
补打原卡 |
1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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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新户 |
同新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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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基金账户开户 |
5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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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开户 |
个人 |
19美元/户 |
120港币/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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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85美元/户 |
580港币/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