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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3-28 15:38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 查看:360 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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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⑴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自觉地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自营买卖,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⑵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与自营业务决策的人员分离;

      ⑶严格保密纪律【不泄露、不利用、不打听】;

      ⑷加强员工内部管理

      2、加强监管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10万的,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交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3万的,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 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三)《证券法》的有关规定【4】

      (四)《刑法》的有关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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