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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二章考点

发布时间:2011-02-21 20:08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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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证券交易程序

第一节 证券交易程序概述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步骤。

  一、开户

  开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

  资金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例如,某投资者买入甲股票1000股,包括股票价格和交易税费的总费用为10000元,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就会增加甲股票1000股,资金账户上就会减少10000元。

  二、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指令的内容传递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或“申报”或“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三、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

  (1)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另一种是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2)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四、结算

  (1)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是清算和交收。

  (2)清算和交收定义。

  证券交易成交后,首先需要对买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收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付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一过程属于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券清算。

  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资金由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属于交收。

  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在后面有关证券经纪业务中进一步论述。)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

  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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