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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概念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特点
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概念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种类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而是在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的。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概念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特点
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6个)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相关材料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报表。
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其他要求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
(3)资格管理。
(4)约定运作。
(5)集中管理。
(6)风险控制。
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