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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证券交易重点讲义-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1-10-10 21:36  来源: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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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
(熟悉)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即时行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合竞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连续竞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二)证券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有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和分类指数类三大类。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 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二、交易行为监督(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法律的这一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相关的交易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证券交易所会员如果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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