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二、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上报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60个交易日内
5、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少于20年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治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⑴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⑵对公司高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⑶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⑷其他。
8、证交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责任
(一)《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增内容】P2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