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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熟悉)
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6.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7.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8.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
9.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1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熟悉)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该风险按《试行办法》规定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8个)
为了控制风险,《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来源:考试大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