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概念
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申购与基金认购没有本质区别。
赎回: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换回现金。
封闭期: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初期,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行日常申购、赎回期。
二、 申购、赎回场所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 申购、赎回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四、 申购、赎回原则
(一)股票、债券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
即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按“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格”情况下的一种最为简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确切的购买数量和卖回金额在买卖当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交易次日才能获知。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五、收费模式与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定
(一) 收费模式与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
与基金份额的认购类似,在基金份额的申购上,也存在前端收费模式与后端收费模式两种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前端收费模式下申购的确定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2、后端收费模式下申购份额的确定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二) 赎回金额的确定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行后端收费的基金,其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收费金额-赎回费用
(三) 货币市场基金的手续费(一般性掌握)
六、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的方式。
赎回款项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理。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按基金合同办理。QDII: T+10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七、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赎回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或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QDII: T 日申请, T+2 日基金公司确认, T+3 日投资者可确认查询结果。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部接受
2、 部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