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 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通知到达要约 人。
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 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 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3.3 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 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 无效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3.4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3.5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概念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