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管对象
第二条规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2.监管职责( 17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1)监管理念
“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2)监管目标(4个)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3)监管标准(6条)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 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4.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
(2)非现场监管;
(3)现场检查;
(4)监管谈话;
(5)信息披露监管。
1.1.3自律组织
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
(1)成立时间:2000年
(2)简称:CBA
(3)性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4)主管单位:银监会
1.协会宗旨
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
2.会员单位
(1)会员: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注意:外资银行也是会员
(2)准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3.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
6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