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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知识精讲(4)

发布时间:2012-03-08 16:20  来源:公共基础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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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未定的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信用、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能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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