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贷款质押分析
一、贷款质押设定条件
1.质押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75条,结合银行质押贷款业务,下列财产可以进行质押:
(1)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货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3)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
(4)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比如应收账款、租赁权、不动产受益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债权、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和侵权损害赔偿等。
凡是不符合《担保法》和银行规定的质押物范围,都不能作为贷款质押。
2.质押物的认定
除了质押物的范围要符合《担保法》和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之外,对于质押物的产权、权属、份额、真实性等方面都需要具体核实。
(1)产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标的物必须是质押人自己的财产或者是自己能支配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或可支配财产,其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两个大类。
(2) 权属。在国内,不同所有制的借款人还会涉及质押物的权属问题。国有企业应该核对质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用其动产或权利进行质押时, 除了应该核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外,还必须验证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借款人,要有产权单位同意质押的证明。
(3)份额。用共有财产进行质押时,还应该取得共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并以质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采用其财产进行质押时,必须经过所有普通合伙人同意,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真实性,使用动产进行质押时,应当对动产质量进行验证。使用权利凭证进行质押时,除了验证权利对应财产的真实性之外,还必须实权利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比如采用汇票进行质押时,除了认定汇票本身的真实性之外,还必须与汇票发行单位和承兑单位进行核实。
(5)相关资料。采用动产和权利进行质押时,除了必须针对特定的质押标的物进行核查,还必须核实相关资料的完备性。这些资料包括质检证明、保险单、报关单、购销合同、购销发票、运输合同等,具体的资料清单需要根据特定的质押物而定。
3.质押物的估价
质押物估价也涉及两个主要环节:一是要确定估价方法,二是要确定合理的质押率。
(1)估价方法。在我国有关法律中,并未就质押物价值估计方法做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是否具有明确市场价格来确定质押物的估价方法。
对于具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物,比如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大宗商品及原材料等,其公允价值就是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一般来说,大宗商品或原材料具有期货价格的,以期货价格为准;没有期货价格的,以国内主要现货市场价格为准;同一品种有多个市场价格的,以最低市场价格为准,因为不同的市场价格一般也相差不大。
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物,其估价方法就相对比较复杂。对这些质押物进行估价,既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由银行自己进行评估,这将取决于质押物的特性、价值高低和借贷双方约定的质押率的高低。
对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未上市公司股份等相对比较复杂的财产估价,一般需要委托资产评估公司来进行。
对于房屋租赁权、公路桥梁收费权等不动产受益权进行估价,需要测算它在质押期间的预期现金流,并进行贴现。
(2)确定质押率。质押率也包括实际质押率和拟定质押率两类。
实际质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质押物评估价值额×l00%
拟定质押率是指银行在进行贷款质押之前初步确定的质押率,它是影响质押物估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质押物价值和质押率高低直接决定了贷款质押额度的多少。一般来说,影响拟定质押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
①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指质押物的物理化学特性,比如适用性的强弱、存储性的好坏、转移性的难易等。一般来说,质押物的适用性越强、储存性越好、转移越是容易,其质押率就越高。自然属性多针对动产质押。
② 价值属性。价值属性是指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价格变动趋势等。变现能力越强,拟定质押率就越高;变现能力越弱,拟定质押率就越低。对于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还必须考察其价格变动趋势,价格趋于上升的质押物,拟定质押率就相对较高;价格趋于下降的质押物,拟定质押率就相对较低。引起质押物贬值的因素较多,主要 包括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磨损引起的实体性贬值、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功能性磨损和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经济性贬值等。
4.质押贷款额度
质押贷款额度是指银行根据质押物价值和质押率高低确定出来的可以发放的贷款金额。
质押贷款额度=质押物价值×质押率
银行一般不能向借款人提供与质押物等值的贷款,因为质押物在抵押期间内会出现损耗、贬值、处置费用、贷款利息和逾期罚息等可能的因素。此外,质押物所产生的孳息一般也不作为质押贷款额度的一部分进行考虑,因为孳息具有不确定性。
质押贷款额度不区分最高质押额度和一般质押额度。
5.贷款质押效力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贷款质押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贷款质押担保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担保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贷款质押担保孳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 贷款质押物的转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 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80条的规定,《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贷款质押物的保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 贷款质押物的处置。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 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 务人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①为债务人进行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③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根据贷款质押设定条件,其风险主要涉及质押物产权、质押合同和质押证件,也涉及质押品质量、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
1.质押物产权风险
在 贷款质押中,产权纠纷也同样是最常见的抵押风险之一。比如,在以共有财产进行质押时,可能出现未经过另一个共有人的同意而进行全额质押的风险;在以第三方 的财产进行质押时,未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法律手续而擅自质押的,不但质押关系无效,还构成侵权行为;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质押时,须有所有合伙人同意的 法律文件,否则也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须有主管的国资委、职代会、董事会等部门的同意质押的法律授权书。
2.质押合同的风险
与 抵押合同一样,贷款合同是主合同,而质押合同也是从合同,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原因是,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它的发生是以一定的债 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基础的。在贷款合同中,有些是附条件生效的,但有些生效条件不具备,或者贷款超出了借款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甚至违背了有关法 律法规。因此,贷款合同的无效也可能使得质押合同无效,从而产生了银行贷款风险。
3.质押证件的风险
动产和权利质押涉及的相关证件非常 多,某些质押证件或重要的相关要件缺失可能给银行造成质押缺失的风险,也可能使得质押物在处置时难以变现或价值大幅度下跌,从而造成难以覆盖银行贷款损失 的风险。比如,银行在进行动产质押时,不但需要出具质押清单,而且需要质检证明、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进El货物还需要报关单等;在进行权利质押时,不 但需要核对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而且还需要相关要件以保障银行的债权偿还。
4.质押物价值风险
质押物价值风险是指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贷款金额而产生的信贷风险,主要包括两点。
①借款人与资产评估公司串通造成质押物价值虚高;
②质押物价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出现的风险,或质押人采取各种手段人为抬高抵押物市场价格而出现的风险。
5.质押物保管风险
根 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 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因此,质押物保管是非常繁琐的工作,需要银行或相关单位建立严格的内部管 理制度,否则就很容易出现质押物没有登记、没有交换、没有冻结和保管手续丢失等风险。在银行委托第三方对质押物进行监管时,如果第三方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缺 失而出现质押物保管风险,而第三方又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也会造成银行贷款质押的风险。
6.质押物处置风险
如果出现借款人违约,银行在处 置质押物受偿时,会受到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优先权等对抵押品价值的影响,还会由于政府、 法院、拍卖行、评估公司、借款人、竞拍者(受让人)等各方潜在的利益纠纷关系,从而影响银行收回债权金额。此外,还可能涉及很多影响质押物变现的细节问 题,这些问题也将妨碍质押物处置和变现,从而产生质押物处置的风险。
三、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都属于物权担保,也就是采用物的形式进行担保,但两者也具有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由于受到权利抵押标的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质权的设定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动产主要是车、船等一些很特别的动产。质押则通常以货物等动产为主,也包括权利质押,比如存款、证券和知识产权等。
3.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不以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没有义务保管标的物,抵押是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质权的设立必须以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在抵押期间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只有在债务期满不能履行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条件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能有权收取孳息。
而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既能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的天然孳息。5.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的受偿具有先后顺序,因为一个抵押物上可能设置有多个抵押权。而且,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权的受偿没有先后顺序,因为一个质押物只能设置一个质权,而且质押权多通过债权人(比如银行)直接变卖质押物来实现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