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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外国投资者并购(4)

发布时间:2012-02-09 18:00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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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4)上市公司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
(6)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3)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4)投资者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文件。商务部收到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2、资金

  (1)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

  (2)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3)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3、证书

  (1)一般情形,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2)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注意:前面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中规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这里的规定是鼓励长期投资,10年内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三

  (三)战略投资的管理

  1、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由不加注的变为加注的)。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视为内资企业)

  注意:所谓“单一最大股东”是指公司持股最多的单一股东,而所谓“单一股东”是指由单独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持股。

  【举例】某股份公司持股最多的前三名股东分别是甲、乙、丙。其中,甲持股比例为33%、乙持股比例为32%、丙持股比例为31%,乙和丙都是丁的子公司。该股份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是甲,实际控制人是丁。

  3、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为内资企业)。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4、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规定的条件,承担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5、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①书面申请;

  ②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

  ③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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