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一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注意1: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注意2:根据教材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合并也涉及内资企业)
(注意3:这里所说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一定是外商投资企业,所以才有25%的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10条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批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务部审批。
合并后的类型:(四种)
有限之间为有限、股份之间为股份、上市股份与有限为股份、非上市股份与有限为股份或有限。
2、注册资本
(1)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3)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应当具备的条件 | (1)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3)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 (1)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 (2)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规定。否则,须经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
内资企业的子公司 | 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
4、债权债务承继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相关考点】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二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 | |
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15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 | |
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
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的,商务部可以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审批期限可延长至180天。 | |
自审批机关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 |
债权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 |
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 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
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 |
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