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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章节练习题(22)(5)

发布时间:2011-02-13 14:09  来源:会计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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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题

  1. 大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计划于20×7年增发新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大洋公司20×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7年3月15日。该公司20×6年度的一些交易和事项按以下所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的利润总额为30000万元。该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大洋公司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异议:

  (1)20×6年5月8日,大洋公司与A公司签定合同,向A公司销售某大型设备。该设备需按A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合同签定:该设备应于合同签定后8个月内交货。大洋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开始生产日A公司预付货款1000万元,余款在安装调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付清,合同完成以安装调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志。鉴于安装调试是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条件,根据以往经验,该类设备安装后未经调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比率为70%。大洋公司在完成合同时确认该设备的销售收入及相关成本。

  20×6年5月20日,大洋公司开始组织该设备的生产,并于当日收到A公司预付的货款1000万元。20×6年12月31日该设备完工,实际生产成本1800万元,大洋公司于当日开具发货通知单及发票,并将该设备运抵A公司。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6年确认了销售收入2000万元和销售成本1800万元。

  (2)20×6年9月1日,大洋公司与其第二大股东B公司签定债务重组协议。根据该协议,大洋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房产和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以抵偿所欠B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

  大洋公司用于抵债的固定资产(房产)原价3000万元,累计折旧1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用于抵债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为2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6年10月28日,大洋公司与B公司办妥相关资产的转让及债务解除手续。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6年因债务重组事项确认了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

  (3)20×4年6月5日,大洋公司与D公司、某信用社签定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自该信用社取得2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4%,期限为2 年;贷款到期,如果D公司无力以货币资金偿付,可先以拥有的部分房产偿付,不足部分由大洋公司代为偿还。20×6年6月4日,该项贷款到期,但D公司由于严重违规经营已被有关部门查封,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濒临破产,无法向信用社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此,信用社要求大洋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大洋公司认为,其担保责任仅限于D公司以房产偿付后的剩余部分,在D公司没有先偿付的情况下,不应履行担保责任。

  20×6年8月8日,信用社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代D公司偿付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间的利息共计2160万元。大洋公司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认为,法院很可能判定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扣除D公司相应房产的价值后,预计赔偿金额为1400万元。至大洋公司20×6年年报批准对外报出时,当地人民法院对信用社提起的诉讼尚未做出判决。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仅在20×6年年报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4)20×6年11月10日,大洋公司获知E公司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大洋公司侵犯了E公司的专利技术。E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大洋公司立即停止涉及该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支付专利技术费300万元,并在相关行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大洋公司经向有关方面咨询,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遂于 20×6年12月16日停止该专利技术产品。并与E公司协商,双方同意通过法院调节其他事宜。

  调节过程中,E公司同意大洋公司提出的不在行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的请求,但坚持要大洋公司赔偿300万元,大洋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其运用该专利技术的时间较短,按照行业惯例,300万元的专利技术费太高,在编制20×6年年报时,大洋公司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最终的调节结果基本确定需要向E公司支付专利技术费180~200万元,至大洋公司20×6年年报批准对外报出时,有关调解仍在进行中。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仅在20×6年年报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5)20×5年12月13日,大洋公司与F装修公司签定合同,由F公司为大洋公司新设营业部进行内部装修,装修期为4个月,合同总价款800万元;该合同约定,装修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及环保要求,装修工程开始时大洋公司预付F公司500万元,装修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支付250万元,余款50万元为质量保证金。

  20×5年12月15日,该装修工程开始,大洋公司支付了500万元工程款,20×6年3月10日,F公司告知大洋公司,称该装修工程完成,要求大洋公司及时验收。20×6年3月20日,大洋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装修工程验收时发现,装修用部分材料可能存在质量和环保问题。为此,大洋公司决定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F公司赔偿新设营业部无法按时开业造成的损失400万元。F公司不同意赔偿,大洋公司于20×6年5月1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免于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F公司赔偿400万元损失。20×6年12月25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F公司向大洋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大洋公司已支付的诉讼费10 万元,免除大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F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承诺立即支付50万元赔偿及诉讼费10万元。根据F公司财务状况判断,其支付上述款项不存在困难,但大洋公司不服,认为应当至少向F公司取得260万元赔偿(含诉讼费10万元)。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大洋公司20×6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大洋公司的上诉进行判决。

  大洋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了一项其他应收款260万元,并将该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6)20×6年11月20日,大洋公司与W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大洋公司于12月1日向W企业销售D电子设备1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万元(假定不公允),每台销售成本30万元。11月25日,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该D电子设备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7年3月31日前以每台42万元的价格将D电子设备全部购回。该公司已于12月1日收到D电子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6年度已按每台4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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