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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沈阳考区应届毕业生二次资格审核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届毕业生二次资格审核确认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次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通过承诺书审核的应届毕业生,请于2011年8月22日至8月30日(公休日除外)携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二次确认手续。
沈阳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