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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四川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2)

发布时间:2012-02-01 13:01  来源:注册会计师资讯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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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会计师认真、如实填写《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签名后提交所在事务所。

  (二)事务所复核注册会计师填报资料后签署意见。事务所不签署意见或签署不同意的,应同时附上该注册会计师的书面意见。

  (三)事务所将参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省注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报监管部。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省注协提交: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经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省注协监管部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资料,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1、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2、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任职资格年度检查合格”专用章。

  3、对暂缓检查、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中注明原因。

  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或注销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予以通过检查。对于第六条第(四)款情形的注册会计师,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参加检查的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通过检查。

  八、其他事项

  (一)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二)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新设事务所及事务所合并除外)。

  (三)任职资格检查结束后,省注协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分别予以公告。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结果另行予以公告。

  (四)请尚有验资及审计底稿在协会的事务所,在报送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的同时,带上《验资报告抽查表》及其他收条原件,取回相关工作底稿。

  联系电话:(028)85316767

  办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北巷4号10楼。

  附件:

  1.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3.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社会审计成效表

  4.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备案表

  5.会计师事务所综合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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