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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强化讲义5.3: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具体运用

发布时间:2011-07-18 20:36   来源:审计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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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具体运用

   一、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1.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2.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这里的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上签字,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5.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不利影响;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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