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一、一般规定
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无意中对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提供非鉴证服务
如果无意中向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或者针对财务报表项目提供了这些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补救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二)向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以前为非公众利益实体)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独立性:
1.以往向该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符合本守则有关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规定;
2.在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终止,或之后尽快终止本守则不允许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
3.在必要时已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密切关系的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客户从事日常和行政性的事务或不重要的活动,通常不被视为代行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不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执行一项已由管理层授权的非重要交易;
2.跟踪法定申报资料规定的提交日期,并告知审计客户这些日期;
3.向管理层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管理层履行职责。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为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由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作出重大判断和决策,评价服务的结果,并对依据服务结果采取的行动负责。
三、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自我评价的不利影响
(一)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等服务,随后又审计该财务报表,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二)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1.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
(1)对会计准则或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运用;
(2)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资产、负债计量方法的适当性;
(3)会计调整分录的建议。
2.提供特定技术支持
3.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1)根据来源于客户的数据提供工资服务;
(2)在客户确定或批准账户分类的基础上记录交易;
(3)将已记录的交易过入总分类账;
(4)将客户批准的分录过入试算平衡表;
(5)根据试算平衡表中的信息编制财务报表。
4.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向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可以向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提供报表服务,不能向审计客户提供报表服务)
(1)向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只要提供的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且提供服务的人员不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不会损害其独立性:
①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从总体上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
②服务所涉及的事项从总体上对该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的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
(2)向审计客户的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审计客户提供不允许提供的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